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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01-20 15:21: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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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湖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自2015年1月12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湖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二)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机关工人调整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2。
(三)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公务员各职务和机关工人各技术等级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具体减少额度见附表3。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制定规范津贴补贴标准。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3。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应减少额度见附表3。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同时,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在国家作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出台具体方案后,我省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其中长沙市的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县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直有关部门备案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各机关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州及其以下单位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核准。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个别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二)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上述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具体标准见附表1至3。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的减少额度见附表4。事业单位各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的具体减少办法是,执行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办法。
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月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待遇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在国家作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出台具体方案后,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各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州及其以下单位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核。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虽明确了职务但职务较低的),每人每月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525元,退休的39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475元,退休的37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400元,退休的350元。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2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360元;退休老工人360元。
(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州及其以下单位按现行离退休费管理权限审核。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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